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