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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