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五条 违反畜禽检疫有关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