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三条 零售畜禽产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