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二条 批发、零售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