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无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的畜禽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