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