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