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24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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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第三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 第四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 第五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 第六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 第七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 第八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 第九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 第十一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