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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