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