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