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五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