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六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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