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