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