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9-27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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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 第二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 第四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第五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 第六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六条 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 第八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九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 第十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 第十二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 第十四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