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