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九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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