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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