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