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四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