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