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宴席、典礼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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