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六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六条 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