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