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