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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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
第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技投入,促进科技...
第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区(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
第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
第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攻关,实施重大科技工程,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
第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创新的需要,规划科研机构的布局。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
第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建立产业...
第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对企业研究...
第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
第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四条 鼓励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
第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
第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主持或者主...
第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技术研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
第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示范镇、示范村、示范...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引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工...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科技资...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创办从事科技企业孵化、生产力促进、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和咨询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创新政策、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发布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及需要,创新融资担保品种和方式,推行企业股权、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科技型企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鼓励科技型企业对产品研发责任、关键研发设备、关键研...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并制定...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
第三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加大海洋科技投入,设立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创业投资,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发展。
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生产性用房、研究...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动和保障人才的引进。
对高层次优秀人才,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在创新...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和计划,为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八条 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园区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价、科学技术项目...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四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科技重大项目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市设立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在本市规划的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规定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本市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科技型中小企...
第五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重...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建设,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普及农业科学技术...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三条 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和...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负责,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