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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