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