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引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