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使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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