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创办从事科技企业孵化、生产力促进、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和咨询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事务,可以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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