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及需要,创新融资担保品种和方式,推行企业股权、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可转让权益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
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