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