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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