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