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