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
鼓励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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