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主持或者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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