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技术研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展农业新品种、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技术的创新活动。
农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技术研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计划地建设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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