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程序报市税务机关审批,依法给予减免。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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