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程序报市税务机关审批,依法给予减免。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程序报市税务机关审批,依法给予减免。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