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建设,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
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