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组织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建设,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
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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