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本市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以及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本市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以及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