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业投资领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