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规定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本市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