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科技重大项目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和运行保障;
(三)关键技术攻关;
(四)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五)科技成果转化;
(六)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七)科技创新奖励;
(八)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
(九)科学技术普及;
(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十一)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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