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