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价、科学技术项目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