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四十四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财政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区(市)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到五个百分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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