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四十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园区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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